| 驻纳米比亚使馆办理房产委托书公证须知 |
| 2009/09/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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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馆受理涉及国内房产的委托书公证申请。 二、房产委托书公证应有本人亲自申办,不得委托他人代理;当 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 委托人身份证明,包括有效护照、居留证明、身份证等; (二) 公证认证申请表; (三) 委托书 (四) 与公证事项相关的权利证明及领事官员认为应当提交的 其他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请同时提交复印件,所提交材料不归还当事人。 三、申请公证的事项涉及共有房产的,应当全体共有人共同申办或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房产共有状况及人数以房产权属证书登记为准,委托书中应当注明房产共有状况;房产证上只有一人姓名的,但当事人表示其约定为夫妻共有并申请夫妻双方共同办理的,按共有房产对待,当事人应当提交结婚证。 四、涉及房产转让的公证事项,当事人应当提交房产权属证书。 五、委托书通常包含下列内容:委托人基本情况,受托人基本情况,所涉房产的具体情况,委托原因,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和期限,受托人有无转委托权,委托人的签名,日期。 当事人应持写好的委托书文本在我馆领事官员面前签名。 六、后附委托书样式,当事人可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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