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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在国外收养外籍儿童的 一些做法
2016-03-24 21:14

  与华侨华人或外国人在中国内地收养中国儿童相对应的, 是中国公民在国外收养外籍儿童。

  中国公民阿辉和阿丽夫妇在日本定居,家庭和睦,生意兴隆 。 多年来,他们与邻居木村先生一家有来有往,互为友伴。遗憾的是,经医院诊断,阿辉患有不孕之症。木村夫妇育有二子一女,当听说阿辉因故未能孕育子女后, 表示愿将其中的未成年儿子阿晔送给阿辉夫妇收养。

  那么, 中国公民阿辉和阿丽依法可否在当地收养日本公民木村之子呢?中国领事依法可提供哪些协助?

  一、中国公民在外国收养外籍儿童的法律依据

  中国公民在国外收养外籍儿童的行为 , 适用 《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及合作公约》相关规定,但不适用中国与美国、英国、法国、加拿大、西班牙、瑞典、挪威、冰岛、丹麦、爱尔兰、比利时、芬兰、荷兰、新西兰、新加坡、澳大利亚、意大利等17个国家签订的双边收养协议。

  目前,日本、菲律宾等多数国家法律规定:如果居住本国的外国人与本国儿童在当地建立收养关系, 应当着重确认该收养行为是否符合外国收养人的国籍国法律。中国公民如欲在居住国收养外籍儿童,当地主管机关一般要求中国驻当地使领馆主管领事(简称中国领事)

  为收养人出具“有关收养行为符合中国法律”的证明。

  然而 ,中国 虽有收养法规但缺少相关规定。自1992年4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收养法》 (简称《收养法》 ) , 只对“中国公民或外国人在中国内地收养中国儿童 ” 做出规定 , 却无 “中国公民在国外收养外籍儿童 ” 的相关条款。鉴于此,为满足中外当事人建立收养关系的需要,中国领事创建了一种符合实际要求的做法,即为中国收养人出具“领事证明 ” 。

  二 、中国 领事为中国收养人出具 “ 领事证明 ”

  领事证明, 是指中国领事为便利海外中国公民在居住国办理相关手续, 应当事人的申请, 就某一特定事项涉及的中国现行法规、 政 策 、制度而出具的一种书面介绍或说明。尽管《收养法》中尚无“中国公民在国外收养外国籍儿童 ” 的具体条款,但中国国内法律规章中已有相关的原则性规定。因此,中国领事在实践中有为当事人出具“收养领事证明”的做法。

  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8 条规定: “收养的条件和手续,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收养的效力,适用收养时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收养关系的解除,适用收养时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法院地法律 。 ”据此,中国领事可应本国公民的申请,为其欲在居住国收养外国籍儿童出具的“收养领事证明”格式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中国籍儿童应同时具备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以及年满三十岁等条件。 中国公民在境外收养外国籍儿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 法 》, ‘收养的条件和手续, 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 律 。收养的效力,适用收养时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收养关系的解除,适用收养时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法院地法律。 ’中方对中国公民XXX按XX国法律收养XX国籍儿童不持异议。如将来被收养的XX国籍儿童申请赴华, 中国驻外使领馆将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为其办理相应的入境手续。 ”

  综上所述,中国领事依法为海外中国公民 出具 “收养领事证明 ”,可弥补中国现行收养法规的某些不足, 为中国公民在国外收养外籍儿童提供了切实可行的协助。 总之 , 中国公民阿辉夫妇与木村之子的收养关系一旦在日本依法成立,中国驻日本使领馆可应当事人 的申请,为木村之子办理入境中国签证 ,或者, 为他们需要送至中国境内使用

  且经日本主管机关公证认证的收养关系证明等相关材料办理领事认证。

  (署名:任正红 载《世界知识》2015年第1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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