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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继承遗产中国领事可提供哪些协助
2016-04-19 22:18

  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 、中外双边领事条约(协定)及中国国内法律规章,中国公民如需在海外处理遗产继承事宜,可获得中国驻外使领馆领事(简称中国领事)的协助。“中国领事服务网”9月2日刊登的《外交部全球领事保护与服务应急呼叫中心相关情况介

  绍》中说: “近5年来,外交部领事保护中心与各驻外使领馆处理各类领事保护与协助案件数量年均3.5万至4万件 。 ”在这些案件中,当然也包括中国领事协助妥善处理本国公民海外遗产继承的案件。

  一、中国公民在海外继承遗产可能出现的不同情形

  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的财产依法转移给他人所有的制度。 其中, “死亡者 ” 为 “被继承人 ”, “依法接受遗产者”为“继承人 ” 。在各国实践中,继承方式有:遗嘱继承、遗赠、遗赠抚养协议及法定继承等。按照中外双边领事条约或协定及中国国内法律规章的有关规定,遗产继承中的 “被继承人”可能是中国公民,也可能是外国籍人(包括外籍华人) ;作为 “继承人 ” 的中国公民, 可能居住在国外,也可能居住在中国境 内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第31 条 “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 ,以及第32条“遗嘱方式,符合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遗嘱行为地法律的,遗嘱均为成立 ” 的规定,中国公民在海外继承遗产,可能由于“被继承人 ” 的经常居住地、所属国籍、不动产所在地或者遗嘱行为地的不同而产生不同的法律依据,从而形成不同的处理结果。

  二、中国领事可为您继承海外遗产提供的协助

  中国公民在海外继承遗产, 必然涉及外国的实体法和程序法。 《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第5条第7款规定:领事职务包括“依接受国法律规章在接受国境内之死亡继承事件中, 保护派遣国国民 (个人与法 人 )之利益 ” 。截至2014年9月,包括中国在内的《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当事国已近180个,且在49个中外双边领事条约(协定)中,也几乎都有“领事处理遗产的职务”条款。

  由此, 中国领事有权依接受国法律规章在接受国境内的死亡继承事件中,保护中国公民(包括个人和法人)的利益。按照《中国领事保护和协助指南》 ,中国领事可以为您继承海外遗产提供相应的服务和协助如下:

  (一)可尽快向您介绍所了解到的死亡人员情况;

  (二 ) 可为您已办妥驻在国主管机关公证认证手续的亲属“死亡证明”办理领事认证;

  (三)可向您提供一般性的法律咨询;

  (四)可协助您聘用当地律师;

  (五 ) 如您欲亲自到遗产所在地自行办理有关手续,可协助敦促有关国家加速为您办理签证手续。

  从国外继承遗产的实践看,作为继承人应当根据需要,事先向中国境内涉外公证机构申请办理 “继承人出生证明书 ” 、 “亲属关系证明书 ” 、 “婚姻状况证明书 ” 、 “收养关系证明书 ”或 “授权委托书 ” 等相关文书公证手续, 并通过中国外交部或外交部委托的有关省 (自治 区 、直辖市)政府外事办公室,尽速办妥有关国家驻华使领馆的领事认证手续。

  如您继承海外遗产时遇到困难, 希望中国领事提供相应的保护和协助,您可直接与中国驻当地使领馆取得联系,亦可拨打中国外交部全球领事保护与服务应急呼叫热线 “12308 ” , 以寻求解决问题的途 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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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公民继承海外遗产主要涉及的几类继承人

  对中国公民来说, 如果他们作为 “继承人 ” 准备在海外继承遗 产 ,可能涉及的人员包括:华侨、归侨、侨眷以及其他出国人员的中国籍亲属。

  (一) “华侨”身份的界定

  自199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 (简称《保护法》 )第 2条第1 款规定: “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 ” 。 2009年4月24日中国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发布施行的《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 (简称《规定》 )对“华侨 ” 进一步界定如下:

  1、华侨的“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

  2、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视为华侨。

  3、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或因公务出国(包括外派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均不视为华侨。

  (二)归侨身份的界定

  《保护法》第2条规定:归侨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根据《规定 》,“回国定居 ” 是指华侨放弃原住在国长期、永久或合法居留权并依法办理回国落户手续; 外籍华人经批准恢复或取得中国国籍并依法办理来中国落户手续的,视为归侨。

  (三)侨眷身份的界定

  《保护法》第2条规定:侨眷是指华侨、归侨在国内的眷属,包括:华侨、归侨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同华侨、归侨有长期扶养关系的其他亲属。

  根 据《 规 定 》 , “外籍华人 ” 是指已加入外国国籍的原中国公民及其外国籍后裔、中国公民的外国籍后裔,简称“华人 ” 。外籍华人在中国境内的具有中国国籍的眷属视为侨眷,范围同上。

  (四)其他出国人员的中国籍亲属

  除华侨、归侨、侨眷外,其他出国人员的中国籍亲属,是指中国公民以留学、经商、工作、旅游、探亲及公务等为目的而出国的人员的中国籍家属。根据198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相关规定,范围包括:上述出国人员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 妹 、祖父母、外祖父母。

  (署名:任正红 载《人民日报海外版》2014 年 9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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