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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的澳门中国公民如何获得领事保护
2016-04-22 21:59

  本报曾刊登《海外的香港中国公民如何获得领事保护》一文,受到了广大读者朋友的热情关注。应读者的要求,本版再次约请外交部领事司的有关人员撰写《海外的澳门中国公民如何获得领事保护》 一文, 以问答的方式与大家共同分享领事保护给海外的澳门同胞带来的实际保护和实惠,一起感受来自祖国的关怀。

  问:如何判定是否澳门中国公民?

  答: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几个问题的解释》(下简称《解释》)规定:凡具有中国血统的澳门居民,本人出生在中国领土(含澳门)者,以及其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规定的具有中国国籍的

  条件者, 不论其是否持有葡萄牙旅行证件或身份证件, 都是中国公 民 。本文称之为“澳门中国公民”。这些是判定澳门中国公民的总体标准。

  问:中国领事可以为旅居海外的澳门中国公民提供哪些服务?

  答:中国领事可应旅居海外的澳门中国公民的要求,为其提供如下服务:

  中国领事可为当事人办理“具有中国国籍公证” 。 旅居海外的 澳门中国公民可根据自身在居住国的学习、工作或生活的实际需要, 向居住国的中国领事申请办理“具有中国国籍公证”。

  中国领事可受理当事人申领或更换“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或其他中国身份证件的申请。 出生在海外的澳门中国公民,可通过中国领事向澳门特区政府申领特区护照;旅居海外的澳门中国公民,可通过中国领事向澳门特区政府提出更换护照的申请。 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中国领事亦可直接为海外的澳门中国公民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等身份证件。

  中国领事可为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手续。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婚姻登记条例》第1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可以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为男女双方均居住于驻在国的中国公民办理婚姻登记”。据此,并依照上述法律原则,在居住国法律不禁止的前提下, 海外的澳门中国公民双方当事人可向中国领事申请办理结婚登记或离婚登记。

  中国领事可为当事人提供领事保护或协助。 澳门中国公民如在海外遇到困难或灾害 , 人身 、 财产受到侵害或者受到不公平待遇等,应当尽快告知中国领事,以便及时得到保护或协助。

  问:海外的澳门中国公民得到领事保护时有哪些限定条件?

  答: 当事人在依法定程序向澳门特区主管部门作出“变更国籍”申报之前,中国法律仍承认其具有中国国籍。 《解释》第4条、第5条规定: “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从海外返回澳门的原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若变更国籍,可凭有效证件向澳门特别行政区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申报。 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指定其有关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和以上规定对所有国籍申请事宜作出处理。”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8条及附件三《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第3 条规定, 《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籍法》 自1999年12月20日起由澳门特区在当地公布或立法实施。

  根据上述规定, 旅居海外的澳门中国公民如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不直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9条“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 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 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的规 定 。换句话说, 当事人在依法定程序向澳门主管部门作出“变更国籍”申报之前,中国法律仍承认其具有中国国籍。

  澳门中国公民持用某些葡萄牙证件时, 在澳门特区和中国其他地区不得享有葡萄牙的领事保护。 《解释》规定,凡持有葡萄牙证件的澳门中国公民,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后,可继续使用该证件去其他国家或地区旅行, 但在澳门特区和中国其他地区不得因持有上述葡萄牙旅行证件而享有葡萄牙的领事保护的权利。

  此外,具有中葡两国血统的澳门居民可自愿选择其国籍。凡具有中国血统但又具有葡萄牙血统的澳门特区居民,可根据本人意愿, 选择中国国籍或葡萄牙国籍。 确定其中一种国籍, 即不具有另一种国 籍 。上述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选择国籍之前,享有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的权利,但受国籍限制的权利除外。

  澳门中国公民使用其他外国旅行证件时, 在澳门特区和中国其他地区不得享有外国的领事保护。 《解释》规定,在外国享有居留权的澳门中国公民,可使用外国政府签发的有关证件去其他国家或地区旅行,但在澳门特区和中国其他地区不得因持有上述证件而享有外国领事保护的权利。

  (载《法制日报》2010 年 7 月 27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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