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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公布《领事认证办法》
自 2016 年3月1日起施行
2016-03-31 21:21

  经国务院批准,王毅部长于 11 月 19 日签署第 2 号外交部令,公布《领事认证办法》 。 《办法》将于 2016 年 3月 1 日起施行。

  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发展,中外人员和经贸往来日益密切,领事认证工作不断发展, 领事认证办理数量从20 世纪 90 年代初的年均 3 万份增长至 2014 年的 171万份。 《办法》旨在总结我国长期的领事认证实践经验,在立法层面加以固化和提升,以适应领事认证工作不断发展和依法行政的需要。

  外交部历经 7 年,在大量调研、充分征求各方意见基础上制定了《办法》 ,对领事认证工作的各个方面予以规范,以更好地维护领事认证公信力,促进对外交往,保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办法》分总则、印鉴和签名式样的备案、领事认证程序、领事认证效力和异议处理、法律责任、附则等共 6 章,39 条。 《办法》 明确了“领事认证 ” 的定义,并对领事认证机构和人员、领事认证程序和审核标准、领事认证效力、异议处理、法律责任等进行了规定,基本涵盖了领事认证工作中需要通过立法明确的各个方面。

  《办法》的出台,是提升我国领事认证工作法治化、规范化水平的一项重要举措,将使领事认证工作更加透明,领事认证服务更加高效,领事认证文书公信力更有保障,中外文书流转更为顺畅。该办法的实施必将给领事认证工作带来崭新的面貌, 为促进中外人员和经贸往来发挥更大作用,给百姓带来更多便利。

  ( 载 外交部网站、 “领事直通车” 微信、 “外交小灵通”微博微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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